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挪用,故意的内容是将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挪用这种行为是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的占有属于公司的财产,所以必须要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严厉的处罚,挪用归个人所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只要达到5000元至1万元以上,就需要立案处理。
一、挪用定性是怎样的
挪用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故意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来进行定性的,其中通过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将视为挪用行为。
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