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弹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由于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证件而持有、携带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行为。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证件的行为,由机关扣留其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