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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7 0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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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该罪侵犯社会风化和治安秩序,对象为自然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组织卖淫行为即构成该罪。认定标准包括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和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参与卖淫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既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则构成该罪。法律分析;一、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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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组织卖淫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该罪侵犯社会风化和治安秩序,对象为自然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组织卖淫行为即构成该罪。认定标准包括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和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参与卖淫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既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则构成该罪。法律分析;一、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组织卖淫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该罪侵犯社会风化和治安秩序,对象为自然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组织卖淫行为即构成该罪。认定标准包括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和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参与卖淫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既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则构成该罪。

法律分析

一、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结语

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通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不仅毒化了社会风化,还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主体可以是男性或女性,故意是主观要件,而牟利并非必要条件。对于认定本罪,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通常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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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该罪侵犯社会风化和治安秩序,对象为自然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组织卖淫行为即构成该罪。认定标准包括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和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参与卖淫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既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则构成该罪。法律分析;一、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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