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了解民间借贷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合法有效的,可以转让。债权转让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在转让民间借贷债权时,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因此,如果借款人拒绝向债权受让人偿还贷款,贷款人不必受到约束,不敢轻易转让债权。但贷款人转让民间借贷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只要贷款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