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万标的额的案件诉讼费收取额: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7600元。
一、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