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
(2)先行调解;
(3)开庭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
(5)仲裁期限。
一、职工如何进行劳动维权
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维权的方式如下:
1、职工与单位协商解决;
2、拨打职工维权热线进行咨询;
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要在7日立案处理;
4、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职工可向市或单位所在区县、产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5、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职工可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法定前置程序,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6、到起诉。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是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