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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5 0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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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1、负责受害人诊治的医疗机构病历、检验报告。2、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的材料。3、如果属于工伤的,还需要工伤认定书。4、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为如下:1、Ⅰ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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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1、负责受害人诊治的医疗机构病历、检验报告。2、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的材料。3、如果属于工伤的,还需要工伤认定书。4、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为如下:1、Ⅰ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
1、负责受害人诊治的医疗机构病历、检验报告;
2、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的材料;
3、如果属于工伤的,还需要工伤认定书;
4、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为如下:
1、Ⅰ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2、Ⅱ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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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残鉴定需要这些材料。1、负责受害人诊治的医疗机构病历、检验报告。2、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的材料。3、如果属于工伤的,还需要工伤认定书。4、司法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为如下:1、Ⅰ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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