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国家农村土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此外,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制定权。最后,该条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国家农村土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拓展延伸
综合地价制定规定
综合地价制定规定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土地市场中综合地价的制定程序和标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有偿使用过程中,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用途、区位、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综合地价制定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综合地价。综合地价应当依据土地市场行情、土地使用现状、土地取得成本、土地管理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此外,综合地价制定规定还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将综合地价报有批准权的审核,有批准权的应当根据综合地价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审核综合地价是否符合规定,并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违反综合地价制定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违反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批准权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有批准权的还可以吊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综合地价制定规定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土地市场中综合地价的制定程序和标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违反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国家农村土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