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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质押给什么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17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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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质押给什么人

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一般是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那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登记方式来做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中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质权执行的问题。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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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一般是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那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登记方式来做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中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质权执行的问题。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一般是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那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登记方式来做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中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质权执行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

一、股权质押利有平仓吗

股权质押不利于平仓。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股东质押股是在平仓线区间,证明这个公司很危险,随时破产。

股权质押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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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质押给什么人

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一般是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那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登记方式来做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中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质权执行的问题。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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