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从201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
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
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
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
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各地要及时拨付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退耕还林的工作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引导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工作时,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引导的原则,对特殊困难地区以及主要依靠陡坡耕地粮食维持生计的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退耕。继续由省级负总责,并由地方做好粮食调运等工作,确保特殊困难地区退耕农户口粮安全。
毫不动摇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各有关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此次调整仅限于调减陡坡耕地中的基本农田,严禁调减其他区域内基本农田,调减下来的基本农田必须用于退耕还林还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