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第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较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第十一条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