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网上犯法吗
犯法。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上涉黄犯法吗
网上涉黄属于违法行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