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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3 21: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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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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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

符合下面任一情形就可立案: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本罪构成要件,从以下四个要件上来具体分析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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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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