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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0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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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

一、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当地县级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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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当地县级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一、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当地县级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二、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1、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哪些情况暂不征收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属于土地公有制,因此,如果需要使用土地的话,就需要支付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或者是个人以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是地上的建筑物等方式来取得收入,那么久还需要交纳一个土地,但不是所有的转让都需要交纳土地,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哪些情况暂不征收土地?

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的开征,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的通知》财税〔2015〕5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优惠。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

综上所述,暂不征收土地的情况主要有以上4种,因此,如果自己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定要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这4种中的其中一种,如果符合,那么暂时就不需要再交纳土地,这样也可以节约一大笔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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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

一、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当地县级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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