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征收方所出具的征地批文时,就手足无措,认为只要是官方机构下发的文件就一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至于在面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也不敢理直气壮的进行反驳,只能够无底气的小声询问。
在此,律师郑重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并非是有了征地批文就说明该征地项目就一定是合法的,因为征地批文只是征地机构合法征地的前提,并不能够保证征地机构所实施的征地行为合法。今天,律师就针对征地批文这一文件的合法性来为大家详细解析。
1、颁发征地批文的行政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批准征地权限或是否属于“拆分审批”。
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主体不同。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主体是否匹配,是否超越了法定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道路、管线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批准。对于大部分的一般项目,则由省级批准。市县只是征地行为的实施单位,对征地行为并没有审批权限。实践中,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也是征地案件中审查的重点之一,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就无权对征收进行审批。
并且于2004年出台了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比如说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需要批准,但当地相关部门因申请批准的周期时间过长,手续繁杂,特此将该项目拆分为几个批次直至符合省级批准的标准,刻意规避了35公顷以上理应为耕地审批权限的国家法律规定,这将属于违法征收行为。
2、征地批文的时效性。
征地批文是具体时效性的,并非是无限期有效,其合法有效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