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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3 02:54:58
文档

卖家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假商品、虚假标注商品份量、销售次品谎称正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虚假商品说明、不真实销售标记、其他虚假手段欺诈消费者等。销售失效商品、侵权商品、伪造产地或企业名称的商品也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若能证明非欺诈行为,则不构成欺诈。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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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假商品、虚假标注商品份量、销售次品谎称正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虚假商品说明、不真实销售标记、其他虚假手段欺诈消费者等。销售失效商品、侵权商品、伪造产地或企业名称的商品也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若能证明非欺诈行为,则不构成欺诈。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假商品、虚假标注商品份量、销售次品谎称正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虚假商品说明、不真实销售标记、其他虚假手段欺诈消费者等。销售失效商品、侵权商品、伪造产地或企业名称的商品也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若能证明非欺诈行为,则不构成欺诈。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拓展延伸

卖家虚假发货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行为

卖家虚假发货的法律责任与违约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如虚假发货,涉嫌欺诈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虚假发货违反了交易双方的契约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商品品质、数量和交付时间进行履约,如果发货的商品与约定不符,买家有权要求退货、返还货款或者索赔赔偿。卖家虚假发货不仅损害了买家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因此,卖家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法律规定,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平交易的环境。

结语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销售掺杂、掺假商品,采取虚假手段使商品份量不足,以及其他欺骗性行为都构成欺诈。卖家虚假发货也违反了交易契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卖家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我们应共同努力,促进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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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销售掺假商品、虚假标注商品份量、销售次品谎称正品、以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虚假商品说明、不真实销售标记、其他虚假手段欺诈消费者等。销售失效商品、侵权商品、伪造产地或企业名称的商品也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若能证明非欺诈行为,则不构成欺诈。法律分析;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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