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被判处刑罚和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责。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证券诈骗罪的刑罚确定与量刑规定
证券诈骗罪的刑罚确定与量刑规定是指对于犯有证券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证券诈骗罪是指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误导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证券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该罪行,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量刑规定则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在具体量刑时,法庭会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主动投案、自愿退赔等情节,也会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总之,证券诈骗罪的刑罚确定与量刑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根据《刑法》第181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刑罚和罚金的处罚。单位犯罪将受到罚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证券诈骗罪的刑罚确定与量刑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