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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3 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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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2、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3、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 划及实施结果。4、国有股权转让的权限及审批程序为:股权转让,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由市或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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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2、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3、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 划及实施结果。4、国有股权转让的权限及审批程序为:股权转让,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由市或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1、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2、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3、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 划及实施结果。

4、国有股权转让的权限及审批程序为:股权转让,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由市或国资委审批。

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股权转让管理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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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2、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3、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 划及实施结果。4、国有股权转让的权限及审批程序为:股权转让,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出让主体(股权持股单位)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由市或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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