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网络聚众罪量刑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聚众
(一)该三项标准规定的均是累计数量,凡是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6个月。就是说,行为人未经处罚的聚众行为在6个月之内再犯的,其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应分别累计计算。累计数量在5年之内达到《解释》规定标准之一的,即构成聚众。
(二)既然刑法规定的是聚众,那么,每次被组织参与的人数至少应在3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在此基础上,才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
三、认定聚众要注意什么
(一)相关法律规定了20人的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20人次以上。
(二)《解释》没有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导游、境外赌场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在适用本项标准时,应注意几点:
一是被组织人数不累计计算,必须一次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
二是这里的“境”,指“国(边)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的,也适用本项规定;
三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是进行,而不是旅游;四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至于收费数额的多少,则不。
虽然《刑法》中将罪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在了一起,但实际认定构成不同的罪名,那么给予犯罪分子的处罚都是不一样的。其中犯罪的,由于法定的量刑只有一个档次,因而也不存在什么情节严重处罚就会更重一些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