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可以追加共同被申请人。审查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时,应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一并处理其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可以追加共同被申请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应当一并处理。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关于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程序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工资纠纷等。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参与仲裁,以便维护各方的权益和实现公正。在追加共同被申请人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提交书面申请等。此外,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追加共同被申请人。总之,劳动仲裁程序中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是为了确保争议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公正处理。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追加共同被申请人,以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参与和权益得到保障。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工资纠纷等。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目的是维护各方的权益和实现公正处理。在追加共同被申请人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审查决定。劳动仲裁程序中追加共同被申请人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旨在确保争议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