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并不是以就业为目的,即由于不能认为大学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大学生无权强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