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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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08:31:41
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