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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16: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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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土地承包制度的时间范围是1983年到1997年,承包地的分割方法包括土地承包方案、个别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承包方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担维持农业用途、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1983年至1997年期间的土地承包制度及其分割方法,以及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制度及其时间范围、分割方法,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分析;一、土地承包制度是什么时候。土地承包制第一轮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二、分割承包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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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承包制度的时间范围是1983年到1997年,承包地的分割方法包括土地承包方案、个别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承包方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担维持农业用途、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1983年至1997年期间的土地承包制度及其分割方法,以及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制度及其时间范围、分割方法,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分析;一、土地承包制度是什么时候。土地承包制第一轮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二、分割承包地的方法。


土地承包制度的时间范围是1983年到1997年,承包地的分割方法包括土地承包方案、个别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承包方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担维持农业用途、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983年至1997年期间的土地承包制度及其分割方法,以及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制度及其时间范围、分割方法,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一、土地承包制度是什么时候

土地承包制第一轮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分割承包地的方法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对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具体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地如何分割等问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结语

土地承包制度于1983年前后开始并持续到1997年。承包方案包括内部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买卖。分割承包地的方法包括承包方案、承包地调整、补偿费用使用分配、集体企业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承包方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流转权利,有权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被征用或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承包方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害。以上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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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土地承包制度的时间范围是1983年到1997年,承包地的分割方法包括土地承包方案、个别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承包方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担维持农业用途、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1983年至1997年期间的土地承包制度及其分割方法,以及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制度及其时间范围、分割方法,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分析;一、土地承包制度是什么时候。土地承包制第一轮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二、分割承包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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