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用途和规模大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流程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
(4)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公告并组织实施;
(5)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
二、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