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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4 16: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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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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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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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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