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代表诉讼中,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为原告,董事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此时应当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一、公司监事会有什么职责
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和功能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一、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二、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三、判决结果由公司直接承担,判决结果由公司直接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对案件的判决直接归因于公司;
四、股东代表诉讼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忽视。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救济功能,即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性诉讼,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