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一、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可不可以主张利息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主张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2.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三、借钱用途是否需要进行约定
个人借款是需要约定用途的。
法律规定,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