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由来是根据我国的划分来确定管辖的范围的,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为,一个是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是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一、欠款起诉管辖权确定之级别管辖
欠款起诉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我们首先考虑的是的级别管辖,即由哪个级别的受理欠款起诉。
我国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各级别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是不同的。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由上可知,欠款起诉管辖权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间谍罪经什么判决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危害的刑事犯罪,由中级进行一审的审理,所以间谍罪由中级进行一审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管辖规定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管辖这个问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危害范畴,应当中级管辖。危害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负责。在未设立机关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的刑事案件,由省厅指定其他市级负责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人民负责;审判由侦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各地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所办案件需要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的,应当书面报告,由省厅商省高级人民、省人民决定。中级管辖范围有:危害罪,恐怖性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