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机关。
一、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上级的指定管辖,下级必须执行。上级可以指定下级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审判。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