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这部分价值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对于企业来说,有一个简单的公式,收入-支出=利润,固定资产实际上也是企业花钱买来的,所以也是一种支出,但是往往这种支出金额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长,如果将此支出一次性计入某个月,会导致当月明显亏损,而实际上当月从该固定资产得到的受益不会这么多,同时,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没有体现应有的支出,所以,将固定资产入账后,在受益期内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
综上所述,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