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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地位滥用的含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1: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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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地位滥用的含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有不当控制、资产和事务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滥用公司形式。法律分析;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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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有不当控制、资产和事务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滥用公司形式。法律分析;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有不当控制、资产和事务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滥用公司形式。

法律分析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包括不当控制、资产和事务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以及滥用公司形式。这些行为都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此股东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只有遵守公司法规定,股东才能真正履行其有限责任,并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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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地位滥用的含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有不当控制、资产和事务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滥用公司形式。法律分析;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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