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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异地转移服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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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异地转移服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可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经批准调动并缴费的不受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接续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审核、接收函发出、办理手续等,各项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分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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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可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经批准调动并缴费的不受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接续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审核、接收函发出、办理手续等,各项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分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可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经批准调动并缴费的不受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接续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审核、接收函发出、办理手续等,各项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法律分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结语

本办法明确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程序。对于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对于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对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对于经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办理转移手续。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和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这一办法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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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可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经批准调动并缴费的不受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接续手续包括书面申请、审核、接收函发出、办理手续等,各项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分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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