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如下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一、移送管辖的适用范围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二、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之间、普通人民与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根据我国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除设有最高人民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又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与人民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①基层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基层人民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
②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