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向上级人民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之间的移送管辖。
(一)下级人民向上级人民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
2、基层人民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二)同级人民之间移送管辖的情形
1、都有管辖权的同级之间的移送。《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向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的移送。《解释》第十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一、不服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如果案件被人民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的,人民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