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托车被扣后,当事人可选择不要,但需在5日内接受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后提车。若30日后仍不领取,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停车费由当事人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扣留的车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领取并经3个月公告后仍不领取的车辆将被处理。
法律分析
摩托车被扣之后,当事人可以不要了。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提车。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由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但当事人逾期不领而产生的停车费要由本人负担。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摩托车被扣留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车手续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当摩托车被扣留后,如果您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车手续,以下是一些步骤和注意事项。首先,确保您选择的代办人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与代办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代办事项、费用和责任。提供代办人所需的文件,如车辆登记证、身份证明等。确保代办人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和程序。在代办过程中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在取车时,核对车辆和文件的完整性,确保一切正常。最后,保留相关文件和凭证,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请务必谨慎选择代办人,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顺利办理取车手续。
结语
合理合法地处理被扣摩托车是每位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过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因此,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取车手续,以免产生额外的停车费用。若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取车手续,请确保代办人具备合法资质和信誉,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顺利办理取车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 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