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转劳务派遣工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权利,工资福利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推脱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要将合同工转劳务派遣工怎么办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答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内,将人转为劳务派遣,其实质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为的是节省单位用人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尽义务,事实上损害了林先生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林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合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是违法的行为,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协商确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但无论如何约定,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侵犯其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