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流程。注销登记需要满足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条件。注销登记的流程是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给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证明、凭证后,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时需
法律分析
机动车注销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注销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机动车注销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机动车注销登记条件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4、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5、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机动车注销登记流程
1、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3、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备注:①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②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③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④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注销登记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注销哪些情况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拓展延伸
机动车注销登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机动车登记机构解除机动车登记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注销登记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构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和申请表,机动车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流程如下:
1.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机动车登记机构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和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机构核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保险证等证明、凭证和申请表,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符合条件。
3. 机动车登记机构收回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保险证等证明、凭证和申请表。
4. 机动车登记机构核销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保险证等证明、凭证和申请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领取注销登记证明。
在机动车注销登记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机动车登记机构的工作,不得阻挠或者干涉注销登记工作。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阻挠或者干涉注销登记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结语
机动车注销登记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注销登记的流程是先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然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接着由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最后由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机动车注销登记材料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证明、凭证,如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机动车注销哪些情况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包括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