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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温补贴法律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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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温补贴法律规定

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四川省高温补贴标准2016:四川省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四川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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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四川省高温补贴标准2016:四川省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四川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四川省高温补贴标准2016:四川省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四川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四川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法房高温津贴的处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高温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措施,相关企业也须增强自律意识,不打任何折扣将落实,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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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四川省高温补贴标准2016:四川省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四川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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