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体现公益性质,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景区门票、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应由定价或指导价。
法律分析
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
拓展延伸
公共资源旅游项目的核心要素及其重要性
公共资源旅游项目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景区环境、文化遗产、自然资源、交通便利等。景区环境是吸引游客的关键,宜人的气候、清新的空气和优美的自然风光都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文化遗产是公共资源旅游项目的独特之处,历史建筑、传统艺术和民俗文化都能为游客提供丰富的体验和学习机会。自然资源如山川、湖泊、森林等也是公共资源旅游项目不可或缺的要素,能够让游客亲近大自然、放松身心。交通便利是公共资源旅游项目成功运营的基础,便捷的交通网络能够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综上所述,公共资源旅游项目的核心要素对于项目的成功运营和吸引力至关重要。
结语
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体现公益性质,不得变相涨价。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应由定价或指导价。景区环境、文化遗产、自然资源和交通便利是公共资源旅游项目的核心要素,吸引游客的关键。优美的自然风光、丰富的文化体验和便捷的交通网络,让游客能够享受大自然、放松身心。这些要素对于项目的成功运营和吸引力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