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普通罪名,主要方式包括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和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等。开设赌场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更重的刑罚。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并罚,即使开设者本人未参与赌博或获利。
法律分析
开设赌场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普通罪名。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结语
开设赌场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种普通罪名。其主要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的方式包括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根据情节轻重,开设赌场罪可处以不同刑罚,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有所区别,因为开设赌场涉及到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单独设立了该罪名。对于开设赌场的定义要广泛理解,包括传统场所和计算机网络上的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是否获利、是否参与赌博并不影响罪名成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以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