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村民会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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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05:25:56
未经村民会议是否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导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未经村民会议是否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