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董事长的程序:通过股东会议表决,持有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发起提案,形成免除其董事职务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05条,股东大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集中使用表决权。
法律分析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鉴于股东会具有免除股东职务的权力,因此,只要先由持有百分之三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发起提案,通过股东会议表决,形成免除其董事职务的决议。那么,一旦董事长丧失了董事的职务,自然也就不能再担任董事长。《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拓展延伸
罢免村民小组长的法律程序与程序要求
罢免村民小组长的法律程序与程序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罢免村民小组长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表决,并达到一定的表决比例要求。其次,罢免程序需要符合村民自治组织章程的规定,包括罢免提案的提交、公告、听证等程序。同时,相关程序还要求对罢免事项进行公示和通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罢免程序还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具体操作中,村民应当积极参与,遵守程序要求,确保罢免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结语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股东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发起提案,并经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即可免除其董事职务。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使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拥有相应表决权。类似地,罢免村民小组长也需遵循一定程序,如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并符合自治组织章程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公示、通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罢免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村民应积极参与,遵守程序要求,共同维护罢免程序的正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