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可以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需要过半数登记参选村民投票,并获得过半数投票通过。
法律分析
按照以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拓展延伸
村民自治:罢免村民小组长的条件与程序
村民自治是指在村级组织中,村民通过自主决策和管理来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形式。罢免村民小组长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罢免村民小组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罢免村民小组长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其次,罢免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提出罢免申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进行表决、达到法定比例通过罢免决议等。在罢免过程中,需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村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通过罢免村民小组长,可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维护村民的权益,推动村级组织的良好运行。
结语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名提出罢免要求,并说明理由。罢免需满足过半数登记选民投票,并获得过半数投票通过。罢免程序应合法、公正、透明,确保村愿得到充分尊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助于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维护村民权益,推动村级组织良好运行。村民自治是实现村民利益的自主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