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主要方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和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立案标准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涉及一定金额,组织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等。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量刑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犯罪者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严重后果包括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未成年人学习,以及导致家庭破裂等。
法律分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致使一帮人走上赌博的道路,而赌博容易使人滋长不劳而获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有的未成年人染上赌博恶习后,严重影响学习,扭曲了人际关系,甚至一步步走上诈骗、偷窃、抢劫的犯罪道路,而有些成年人染上赌博后,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投机取巧,骗家庭骗亲人甚至连亲朋好友都骗,致使最后家破人亡,一贫如洗。
结语
开设赌场罪的危害不可小觑。它不仅导致一些人走上赌博的道路,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还使未成年人学业受阻,人际关系扭曲,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成年人染上赌博后,不思进取,好逸恶劳,骗家庭、亲人,最终导致家破人亡。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应严肃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者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杜绝赌博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