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失犯罪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概念,只有在结果发生时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与犯罪既遂是相对的概念,不可说“过失犯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既遂的条件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已着手实行犯罪并齐备犯罪构成要件。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也影响犯罪类型的认定。
法律分析
不存在。
犯罪既遂的条件是: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所以,过失犯罪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过失犯罪,只有当结果发生时,犯罪才成立,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状态;犯罪既遂是与它们相对的概念,所以一般也不能说“过失犯罪既遂”。比如,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被害人完全没有遭到人身伤害,行为人无罪;如果被害人只是重伤,但是没有死亡,那么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拓展延伸
过失犯罪既遂问题的法律解析与实务应用
过失犯罪既遂问题的法律解析与实务应用涉及对过失犯罪的既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法律角度解释其相关概念、要件和适用原则。在实务应用方面,需要探讨过失犯罪既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对方法和案例分析,以帮助律师、法官和执法机关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这包括审查过失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判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界限,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和刑事责任的认定。通过深入研究和实务应用的探索,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准确、合理的指导,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刑事司法。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过失犯罪既遂的条件和处理原则。过失犯罪的既遂与故意犯罪的既遂有所不同,过失犯罪只有在结果发生时才成立,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状态。对于律师、法官和执法机关来说,深入研究和实践应用过失犯罪既遂问题是必要的,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