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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主要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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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主要有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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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 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 户籍所在地 、居所地。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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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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