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的指导原则以及政府收储土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同时,提到了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要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到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房地产开发的指导原则在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全方位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开发;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同时关注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在改造旧区和建设新区的过程中,实现有机结合;重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同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一、政府收储土地是什么意思
政府收储土地是指政府回收、征用土地进行储备。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二、我国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对么
是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三、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要注意什么
一、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规划是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害防治有密切关系的区域性综合规划。该规划所规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方向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在上述管理和保护区内,因行洪、蓄洪、滞洪、防洪、航运、灌溉、输水的需要,对区内土地利用有许多特殊要求,如不得擅自砍伐森林,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围湖造田,不得陡坡开荒,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等。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服从这些规定。
结语
房地产开发的指导原则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全方位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开发,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关注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同时关注改造旧区和建设新区的过程中实现有机结合,重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同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政府收储土地是指政府回收、征用土地进行储备。我国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要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符合特殊要求。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