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刑事侦查的措施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到某一地点进行讯问;讯问证人和被害人,涉及证人和被害人的隐私,机关应当保密;侦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必须持有机关证件;搜查,在搜查妇女身体的时候,应该让女侦查人员执行;。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
2、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4、根据以上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
3、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二、派出所传唤会有案底吗
被传唤不一定有案底。传唤只是一种侦查措施,只是司法机关为了解一些情况,并且传唤还可以用于被害人和自诉人。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有案底的前提是要定罪,同样,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不会留下案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纪检组谈话一般不超过几个小时
不能超过24小时。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