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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乡镇合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5: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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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乡镇合并

法律分析。根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合并后需要设立一些基础的临时性机构来配合磨合工作。法律依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乡镇调整撤并完成后,在被撤乡镇驻地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要在基本完成乡镇合并的善后和磨合工作、新乡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已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后予以撤销,不得在乡镇和村之间长期设置一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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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根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合并后需要设立一些基础的临时性机构来配合磨合工作。法律依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乡镇调整撤并完成后,在被撤乡镇驻地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要在基本完成乡镇合并的善后和磨合工作、新乡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已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后予以撤销,不得在乡镇和村之间长期设置一层机构。


法律分析:

根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合并后需要设立一些基础的临时性机构来配合磨合工作。

法律依据:

《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乡镇调整撤并完成后,在被撤乡镇驻地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要在基本完成乡镇合并的善后和磨合工作、新乡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已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后予以撤销,不得在乡镇和村之间长期设置一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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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合并后需要设立一些基础的临时性机构来配合磨合工作。法律依据。《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乡镇调整撤并完成后,在被撤乡镇驻地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要在基本完成乡镇合并的善后和磨合工作、新乡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已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后予以撤销,不得在乡镇和村之间长期设置一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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