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已经办理居住登记;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3、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
4、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相片;
5、固定住所证明,如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
儿童居住证的作用:
1、证明身份:儿童居住证可以作为儿童在居住地的身份证明;
2、教育权益:有助于儿童在居住地享受与户籍儿童同等的教育资源;
3、医疗服务:便于儿童在居住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接种;
4、社会福利:儿童居住证持有者可能享受一定的社会福利和便利;
5、法律保护:居住证是儿童合法居住的证明,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儿童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包括: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居住登记,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相片,以及固定住所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